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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(...

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浙财社〔2018〕95号
2018-11-07
  • 索引号:
    002482170/2018-02466
  • 主题分类:
    经济管理综合类
  • 发布机构:
    省财政厅
  • 公开日期:
    2018-12-10
  • 文号:
    浙财社〔2018〕95号
  • 统一编号:
    ZJSP12-2018-0043
  • 有效性:
    有效

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ZJSP12-2018-0043

浙财社〔2018〕95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:

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,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浙财社〔2016〕45号)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,即日起停止执行。

已实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(置换债务)运作的市县,要加强运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,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,确有困难的必须在2019年底前如数收回。

特此通知。

浙江省财政厅

2018年11月7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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